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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3/4 16: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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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进步,特别是现代急救医疗技术和维持生命医疗技术,使得很多重症患者的生命得以延长。

但是,不得不承认医疗是存在极限的,医疗也是会失败的,医生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。

至今仍有许多疾病没有办法被治愈或控制,特别是对于某些生命末期的重症患者,疾病已不可逆转并且短期内病程进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,此时继续实施客观上已无疗效的医疗措施就会面临“无效医疗”。

无效医疗是现代医疗科技的“副产品”,也是一个涉及患者、家属、医务人员、社会医疗资源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。

英国医学会就指出,无效的治疗无法产生预期的利益,不能达到其生理目的。从广义上讲,凡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的治疗措施均可被认为是无效医疗。

那么,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无效医疗都有哪些呢?

一、哪些治疗属于无效医疗,其原因是什么?

最常见的无效医疗,常常发生于医生想要规避风险的情况下,比如某患者因“车祸后胸痛、呼吸困难”入院。诊断为“闭合性胸部外伤:双肺挫伤、多发性肋骨骨折;急性呼吸衰竭”。

入住ICU后,患者在治疗过程中,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加重,氧饱和度明显下降。

当时值班医生听诊右侧呼吸音明显减低、叩诊呈鼓音、气管左移,于右侧锁骨中线第二肋间试穿抽出大量气体,结合患者有肋骨骨折,诊断“右侧气胸”无疑。

但是医生仍然坚持为患者进行胸部X线检查,证实为右侧气胸,给予胸腔引流后病情好转。

在这种情况下,患者属于外伤导致的气胸无疑,再进行影像学检查已无必要,并且可能会对患者造成放射性损伤,但是,医生为了规避风险,留下确诊的影像学证据,给患者进行了胸片检查,应属于无效医疗行为。

第二类常见的无效医疗源于对高新技术的不恰当应用。

某患者因“渐进性胸闷、呼吸困难10年,加重2周”入院。经积极抗感染、机械通气等治疗后,患者缺氧症状无好转,给予体外膜肺氧合(ECMO)治疗1周无法撤机,家属签字主动放弃治疗。

在这个案例中的体外膜肺氧合治疗,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心肺支持治疗技术。

但是,作为一种临时性替代治疗手段,它应该只应用于一些心肺功能可恢复的可逆性疾病的治疗。

而且,它是一种有创伤性的治疗手段,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潜在的风险,而且价格十分昂贵,对于一些不可逆疾病的终末期,或者年龄很大(75岁)的患者,都是ECMO治疗的相对禁忌患者。

这个例子中由于患者年龄较大,并且肺间质纤维化是一种无特效治疗方法的、渐进性、不可逆性疾病,目前认为唯一可能有效的治疗方法是肺移植术。

ECMO,可以作为间质性肺病患者接受肺移植术前的过渡性治疗,但是对于不能接受肺移植手术的患者而言,并不能改善患者的不良预后,同时患者又承担了巨额医疗费用,也应属于无效医疗的范畴。

还有一类常见的无效医疗,是患者家属出于情感上的原因导致的,医院的患者张某,59岁,因“车祸致意识丧失”入院。

入院时右侧瞳孔已散大,急救后被医生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、脑疝。转入ICU后,患者很快出现双侧瞳孔散大、深度昏迷、自主呼吸消失、血压下降,临床上处于脑死亡状态。

但是,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,仍然强烈要求医生尽最大努力积极治疗,用呼吸机维持呼吸、用大量药物维持血压,勉强维持三天后,患者心跳停止。

这位患者由于严重颅脑外伤导致脑功能衰竭,实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,但是目前在我国并未承认脑死亡的合法地位,仍然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,实际此时已无救治希望。

但是,由于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,医生也不得不采取积极的器官功能支持措施,这部分治疗对患者而言已无实际意义,无疑属于无效医疗。

当患者的疾病已处于终末期(如肿瘤晚期、严重脑功能衰竭等)、或经过加强治疗也无恢复的可能性(如植物状态),此时对患者施以的加强治疗措施对改善患者的病情已无任何意义,属于无效医疗的范畴。

那么,通常哪些疾病会容易出现无效医疗的问题,需要我们大家谨慎对待治疗方式呢?

二、哪些疾病通常会出现无效医疗问题,需要谨慎对待?

无效医疗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较广泛存在,主要表现为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。

在一项面向感染性疾病专家和临床微生物专家的大规模调查显示,85%的受访者承认在应用抗生素的过程中,存在无效医疗行为,主要包括:延长抗生素疗程、不必要地应用广谱抗生素或联合使用抗生素等。

在中国,抗生素的滥用问题更为严重,中国的抗生素人均使用量是美国的5.5倍、英国的5.7倍、加拿大的7.7倍、欧洲的7.8倍。

很多人认为,抗生素就是消炎药,这是不对的。抗生素是杀灭细菌的,而消炎药是通过抑制机体的炎症反应而产生消炎的作用,并不具备杀菌功效。日常使用中经常会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弄混,从而导致抗生素滥用。

而且,抗生素对于病*引起的感冒、发烧没有治疗效果,对于病*感染导致的感冒,服用抗生素就属于滥用。

除此之外,抗生素的使用应当“有的放矢”,即应该从患者的感染部位、血液、痰液等取样,培养分离致病菌,并对其进行体外抗菌药物敏感试验,从而有针对性地选用抗菌药物。

仅仅根据发病部位和感染类型,猜测致病菌的类型而使用广谱抗生素或者多种抗生素联用,虽然能起到抗菌的效果,但是也会导致抗生素的滥用。

另外,关于心脏支架该不该放,也是大家常争论的一个涉及到无效医疗的问题。心脏支架主体由金属合金制成,具有疏通动脉血管的作用。

但是,心脏支架对于冠心病等具有较高心肌梗死风险的病人来说,只起到了治标不治本的效果。

因为堵塞动脉血管的是胆固醇和坏死细胞等形成的斑块,单纯撑开血管只能短时间内缓解血管腔狭窄的问题,时间一长,血管内壁仍有可能再次狭窄。

通常,心血管狭窄超过75%就应该安放支架。但是,这个标准并不是独立的唯一标准,其他很多因素都影响着是否应该安放支架的判断。

例如,如果心肌没有缺血的症状比如心绞痛等,患者也没有心梗发作史,动脉斑块稳定,即使血管狭窄90%也只需要服用相关药物即可,不需要安放心脏支架。

但是,如果血管供应血液的心肌范围较大,即使血管狭窄不超过70%,仍出现了心肌缺血的症状,那就意味着板块并不稳定,随时可能导致心梗发作。对于这种情况,应该考虑安放支架。

由于心脏支架是异物,同时手术有一定的风险,安装支架后甚至可能导致血管内皮炎症而加重血管堵塞情况,因此,是否安装心脏支架应当与医生充分交流、沟通,非必要一般不要轻易安装心脏支架。

无效医疗的存在,导致了医疗费用不断攀升,医疗卫生资源严重浪费,同样也使得医患互信崩塌、医患关系恶化,给医务工作者也带来了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伦理困境。

那么,我们应该如何了解这个问题的起源呢,又该如何对待这个问题?

三、“无效医疗”,该怎么看?

由于医患双方是无效医疗现象产生的直接主体,因此,应当从医患双方出发,以求从源头上减少无效医疗现象及其纠纷的产生。

首先,应当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与交流,赋予医疗人员对于患者的病情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和说明义务,从而弥补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保障患者的知情权。

其次,医患双方应进行及时有效沟通,还体现在患者具有多种治疗方案时,医方应当将患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尽可能详细地通知患者,尤其需要告知患者相应治疗方案产生的不利后果。

最后,在关于可能侵害患者重要人身权利的治疗行为或治疗阶段时,可以采取医疗同意书制度,在此可以适当延展医疗同意书的适用范围,即用以证明医疗人员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,对患者即将进行的医疗行为,已经在事前与患者进行协商,患者明知自己对于治疗行为的选择以及治疗行为的具体内容。

确保医患双方在治疗前充分地沟通,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医疗单位维护其权益均应如此。

参考文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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