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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,许多人无法耐心仔细阅读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的相关条文,往往只关注自己感兴趣的相关文字,因此对其相关的法律内容存在误解。例如在《婚姻法解释(三)》第7条中对夫妻双方的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,夫妻双方在婚后,如果一方父母自己出动资金,为子女购买不动产,并且出资人将产权划分给出资人子女,则可以参照《婚姻法》第18条第(三)项的相关内容,将出资人的房屋不动产权作为对子女的赠与 。当时大部分人对其中规定的“可”的意思加以忽略,“可”并不是“必须”的意思,该项规定仅仅只是为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标准,以便法院能够方便公平地解决相关问题。